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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0/7/20 10:07:59]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扩大青海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来资金(省外、国外、境外资金),充分调动省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对象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以引进优秀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年度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省外、国外、境外引进的在省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招商项目及无偿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三)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省级政府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第二条  奖励对象系指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省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

第三章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可以申报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申请政府奖励资金:

    (一)省招商局认定的省级重点招商项目;

    (二)投资青海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水电、煤及煤化工、硅材料及太阳能、冶金、中藏药、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的工业

类招商项目;

    (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目;

    (四)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五)引进资金在省内兼并、联合、购买本省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并购类招商项目;

    (六)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

    (八)引进投资青海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招商项目;

    (九)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十)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十一)争取的省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十二)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项目。

    第四条  奖励项目条件。凡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省外(国外、境外)资金的,不包括省内民间融资、省内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省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产业化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标准要求,资产并购类、公益

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

(六)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8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3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的;

    (九)项目在省招商局有统计备案的;

    (十)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从省政府奖励基金列支。

    第六条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予以相应档次划分。

    (一)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l、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10万元:

    3、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万元:

    4、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项目,奖励50万元。

    (二)公益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l0万元: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

    (三)捐赠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l、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项目,奖励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奖项目颁发“青海省优秀招商引资项目”证书,对获得奖励的引资人授予“青海省招商引资模范”荣誉称号,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嘉奖。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县(市、区)级招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领取并填写《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受益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资人及项目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项目所属县(市、区)级招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于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励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要求的,引资人按以下步骤办理:

    1、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领取《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按照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或招商受益方、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和《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一同报项目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励金申请。在每年10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励资金申请程序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所属州、地、市级招

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申请上报当年度奖励资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2)《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资金到位率证明(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9)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公益类(非投资性质)及捐赠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2)《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5)资金到位率证明(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

单位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6)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另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六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全省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由省招商局负责。

    第十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各州、地、市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

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省招商局。

    (二)项目预认定。凡报送申请政府奖励金的招商项目由省招商局汇总分类、复核,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

    (三)项目公示。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四)项目认定。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核实,除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外,其余招商项目认定为当年度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奖励资金领取程序

    第十一条  当年度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后,项目引资人须凭下列证件到省招商局领取奖金及奖励证书:

    1、由各州、地、市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审定意见的《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2、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或资格证明。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引资人须在当年度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六个月内到省招商局办理领奖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青海省招商局负责对本省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资金申报过程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2000]4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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